111年9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於產前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 111年9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
- 權責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調任現職公務人員,應注意之相關事項。
- 各種國家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電子證書之發給,請各需用機關配合採用。
-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 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之申請費用補助事宜。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7、9、10條條文修正發布案。
- 關於考績委員會委員於任期中辦理留職停薪之處理方式。
- 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自111年9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