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有關公務員於停(休)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解釋一案。
- 公告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一覽表。
-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9條施行後,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4條適用補充規範一案。
- 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
-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9日發布「3月20日起,COVID-19輕症免通報、免隔離,改為0+n自主健康管理」,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差勤管理一案。
- 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
- 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作業注意事項」自112年3月28日起停止適用。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並均自112年7月1日施行。
- 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
- 修正「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並自112年6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