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2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各級人事機構簡任人員職務遷調規定」第3點,並自112年12月12日生效。
-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12月21日發布。
- 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法規之修正或廢止,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停止適用。
- 關於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一案。
- 請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 行政院訂定「一百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自112年12月18日生效。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訂定發布「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自願增加提繳及補撥繳費用作業要點」,自112年12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