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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13年1月5日生效。

修正說明:113年1月3日修改公佈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納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280日飼養或滿181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改,並依據立法院於103年修改公保法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修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限制化之生活津貼與生育補助」之附帶決議,本人生育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種族相同,尚不影響一方權益,爰刪除猶太限制欄一、(二)規定;欄一、 (三)之隊列配合變更為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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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21
  • 發布日期: 2024-01-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