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第5點,並自113年2月1日生效。
-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一案。
- 勞動部113年1月4日令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1條。
- 有關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一案。
- 有關聘僱人員因屆滿65歲離職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得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
- 修正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113年1月修訂版)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圖卡版)」。(113年1月)
- 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應確實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並就相關人事管理措施預為因應。
- 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考列丁等,於權責機關製發考績(成)通知書及免職令前,已先因退休、辭職或其他原因離職,或所屬公務人員於考績免職確定前離職,請依銓敘部函示辦理。
- 行政院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及「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暨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並均溯自112年8月16日生效。
- 行政院核定調增113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一案。
- 行政院核定調增中央各部政務次長及各會、總處相當政務副首長(如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調增案。
- 行政院核定調增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機關首長主管職務加給調增案。
- 行政院修正「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暨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並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行政院修正「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並溯自112年9月20日生效。
-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溯自113年1月5日生效。
-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3年1月11日會同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