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3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修正「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9條附件2;「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第8條、第11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第8條附件1;「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1條。
-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成績評量要點」第4點修正,並自113年3月22日生效。
- 有關公職律師待遇,照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
- 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113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高4%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