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之1第一項規定,分發機關依本辦法所為之報到通知,經考試錄取人員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行之,視為自行送達。
二、前項經考試錄取人員同意之報到通知電子文件,分發機關應置於其公告指定之資訊系統,提供考試錄取人員下載,除因不可抗力事由者外,應於公告期限內進入該資訊系統 ,並以考試錄取人員進入該資訊系統時,發生送達效力;未於公告期限進入資訊系統者 ,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次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無法於公告期限內進入分發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者,分發機關應另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