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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人事貼心叮嚀~任用依據慎選擇,公務職涯大不同



案號



A-1



標題



人事貼心叮嚀~任用依據慎選擇,公務職涯大不同



內 容



技士小張原任職於甲機關技士職務,係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人員,後應101年公務人員高考3級考試土木工程職系考試及格,於101年10月25日分發乙機關佔缺實務訓練,並縮短實務訓練於101年12月25日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面臨任用資格選擇之際,經由乙機關人事室主任主動為小張說明可選擇的任用資格有以下兩種:


一、依據專技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規定任用:


利:以現職人員調任方式予以派代,並以原具專技轉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送審,依規可審定為薦任第7職等本俸4級460俸點。


弊:未來職務調任時,僅得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或曾銓敘審定有案職系為限。


二、以101年高等考試3級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送審):


利:可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調任,而不再僅限於土木工程職系。


弊:依據俸給法第17條規定,以專技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任用之銓敘審定有案年資,僅得提敘俸級,無法採計為同官等升高一職等,故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重新銓審後,將核敘為薦任第6職等年功俸2級475俸點。


經乙機關人事室主任說明後,小張充分了解兩種選擇的利弊得失,考慮未來的發展性,最後其選擇了以「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送審。


任用資格之選擇影響公務職涯甚鉅,主動為同仁分析說明影響其權益之規定與利弊,是機關內人事人員的責任,適時貼心的叮嚀,可以協助同仁了解自身權益,做出最佳的選擇。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7-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