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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考試及格人員具軍職少尉年資得否免予試用



案號



8-8



案例標題



考試及格人員具軍職少尉年資得否免予試用



案例描述



一、 孫悟空係103年普通考試會計科筆試錄取,分發於天庭市政府蟠桃局會計室任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會計職系佐理員一職,孫悟空103年10月31日報到,104年2月28日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茲以悟空係義務役預備軍官,曾任軍職少尉(98年12月6日任少尉、99年7月4日退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屬具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6個月以上,得免予試用,本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悟空自103年3月1日起,以委任三職等合格實授資格權理委任第四職等。


二、 另悟空雖具軍職少尉年資(自98年12月至99年7月),惟該段年資屬義務役年資,非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之適用對象,爰不得以該段軍職年資辦理提敘。



貼心提醒



曾任公職(包含約聘僱人員)或軍職人員,復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其常有可免予試用與提敘俸給之年資,於報到時應詳加注意,避免影響同仁權益。



相關規定與函釋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2.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3條。(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5-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