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5月15日以考臺銓二字第11400019021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1400006902號會同修正發布。 二、114年5月15日修正發布「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3條之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7月3日會同發布,定自114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