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規定:
(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3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1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四)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1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二、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5條規定:現職人員報考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以下之限制︰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三、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
(一)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職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二)具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所定法定任用資格者,其取得任用資格後任較高官等年資得與前項年資合併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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