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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參加薦任升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

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規定,薦任升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3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者。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1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四、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1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人事處人力科
分機17209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2-11
  • 發布日期: 2014-06-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