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4條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二、另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