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3條規定,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3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二、另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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