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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情形不得參加國家考試?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公務人員考試法之各項考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人事處人力科
分機17209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2-11
  • 發布日期: 2014-06-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