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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於年度內請了13天病假、4天事假,會不會影響考績分數?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第5款規定,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不得考列甲等。

人事處考訓科
分機17309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8-03
  • 發布日期: 2014-06-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第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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