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二、侍親留職停薪期間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三、留職停薪者應於留職停薪期滿前20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人事處考訓科 分機17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