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下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小時計算請假,第一次請假時只要附上「孕婦健康手冊」封面影本即可。
二、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小時計算請假。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人事處考訓科 分機17304
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下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小時計算請假,第一次請假時只要附上「孕婦健康手冊」封面影本即可。
二、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小時計算請假。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人事處考訓科 分機17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