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生產或流產,而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4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 人事處考訓科 分機17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