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結婚可申請結婚補助,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自結婚登記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並以事實發生時當月薪俸額2個月為補助標準。如果結婚時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請領;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人事處給與科 分機17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