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府民國104年8月5日府授人力字第1040173317號函轉銓敘部民國104年7月31日部銓一字第1044003250號函。。2.為落實公開、公平、公正陞遷之旨,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後擬原職改派非機要職務,以及原職改派高一官等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程序規定辦理陞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