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經轉准銓敘部108年1月14日部法四字第1084694926號函復以,依93年11月4日考試院第10屆第107次會議決議,現行中央及地方機關計算「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附表三附註第7點所列工程類職稱員額配置比率,係扣除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員額後計算。茲因表(七)附則第2點所列工程機關(單位)之定義係參酌「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就工程機關之定義而訂定,爰配置工程(技術)類職稱之員額計算方式,亦請參照上開銓敘部函辦理。
本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經轉准銓敘部108年1月14日部法四字第1084694926號函復以,依93年11月4日考試院第10屆第107次會議決議,現行中央及地方機關計算「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附表三附註第7點所列工程類職稱員額配置比率,係扣除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員額後計算。茲因表(七)附則第2點所列工程機關(單位)之定義係參酌「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就工程機關之定義而訂定,爰配置工程(技術)類職稱之員額計算方式,亦請參照上開銓敘部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