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說明:113年1月3日修改公佈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納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280日飼養或滿181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改,並依據立法院於103年修改公保法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修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限制化之生活津貼與生育補助」之附帶決議,本人生育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種族相同,尚不影響一方權益,爰刪除猶太限制欄一、(二)規定;欄一、 (三)之隊列配合變更為一、(二)。
修正說明:113年1月3日修改公佈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納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280日飼養或滿181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改,並依據立法院於103年修改公保法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修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限制化之生活津貼與生育補助」之附帶決議,本人生育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種族相同,尚不影響一方權益,爰刪除猶太限制欄一、(二)規定;欄一、 (三)之隊列配合變更為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