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兼任訓練機關(構)首長於所兼任機關(構)授課,其講座鐘點費支給數額疑義一案。
二、為避免各項費用支給寬濫,行政院向來針對各項費用採從嚴控管之方式辦理,爰為符合前開支給要點規定之意旨,所詢兼任之訓練機關(構)首長,本職雖非屬該訓練機關(構)編制內人員,惟其實際兼任首長職務,並負機關(構)首長之責,宜視同為「訓練機關(構)人員」。故渠如實際擔任該訓練機關(構)授課人員,其講座鐘點費應依每節800元之標準支給。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30
- 發布日期: 2013-03-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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