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幼兒園園長之待遇,業經簽奉行政院核示,由教育部依前開行政院104年2月4日函重行檢討幼照法第25條條文之適當性,並於教師待遇條例下次修正時納入該條例規範。至相關法律條文未修正前,以多數地方政府對幼兒園園長支給相當薦任第9職等主管職務加給仍有不同意見,請教育部本幼照法主管機關權責妥善溝通協調各地方政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