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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彰化縣政府為所屬潭墘國民小學訂定該校第四屆校友才藝獎勵基金章程發給員工獎勵金,報行政院核定一案。

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以下簡稱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二、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8月19日研商「各機關競賽獎金發給情形調查分析及後續處理規劃」會議,臺南市政府提及如獎勵經費來源包括企業捐贈,是否仍須依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函報行政院,經做成決議略以,如獎勵經費來源包括企業捐贈,以其給與對象如係員工,仍應依待遇支給要點及行政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等相關規定辦理。以上開會議決議係指相關獎勵經費來源包括機關學校編列預算及民間(含企業)捐贈;如全為民間(含企業)捐贈,自非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員工給與事項範圍。
三、本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來函說明並洽彰化縣政府承辦單位表示,旨揭章程係於96年訂定,目前獎金來源均係由校友捐贈,未由政府相關經費支應,爰旨揭章程有關發給指導老師獎金部分,仍請彰化縣政府依相關規定本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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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7-05-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