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61年2月7日61局參字第2328號函及78年12月13日78局參字第47326號函,均不再援用。
二、惟依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或免職時為止。」依上開規定,因案停職人員經判刑確定予以免職者,其免職當月已核發之半數本俸(年功俸)中,自免職生效日起至當月月底止溢發之部分仍應予追繳。前開原人事局二函釋因與俸給法上開規定未合,均不再援用。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7-05-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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