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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訂定「軍公教員工給與項目訂修及檢討作業評估審查原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行政院為建立員工給與項目訂修及檢討機制,使各機關(構)、公立學校建議或辦理給與項目相關作業有所準據,訂定旨揭審查原則。其重點陳如下:
一、適用給與項目範圍:訂修作業,依據軍公教員工待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議陳報行政院核議(定)之加給(不含主管職務加給及職責繁重職務加給)、獎金及其他給與等屬金錢給付性質之給與項目。
二、主辦機關規定略以,獎金及其他給與項目適用於地方且未涉中央主管機關業務,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並由該主管機關進行修正及檢討。
三、辦理給與項目檢討作業時機:
1、定期檢討:支給規定未明定檢討期限,且連續支給達5年時,各主辦機關應進行檢討作業,並於期限屆滿前6個月陳報行政院。
2、機動檢討:各主辦機關遇有特定情事,應即進行檢討作業,於期限屆滿前或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陳報行政院。
四、各機關未依規定執行者,應查明實際辦理情形,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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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7-05-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