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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苗栗縣某鎮長於因案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一案。

一、查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或免職時為止。」揆其立法意旨為,公務人員因違法失職依法停職,於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在未受刑事判決或懲戒處分前,理應為無罪之推定,爰規定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俸或年功俸,以維持基本生活,又以公務人員涉及違法失職之程度有別,就其申請發給之半俸,機關首長尚得衡酌事實情況,而為發給與否之決定。復查銓敘部102年6月3日部銓二字第1023736008號書函說明略以,如停職係常任機關首長時,其停職期間半俸發給與否之決定,似宜參考其現行任免、考績等實務作業權責,由上級主管機關就實際個案情形審酌處理。
二、有關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及其裁量機關部分,參照俸給法第21條規定意旨及銓敘部意見,並基於自治監督、管轄權一致及利害關係人迴避等考量,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宜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裁量得否發給半俸,亦即直轄市長由行政院裁量、縣(市)長由內政部裁量、鄉(鎮、市)長由縣政府裁量,爰本案所詢宜由苗栗縣政府審酌該鎮長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其涉違法失職程度等,為得否發給半數俸額之決定,並請貴部本地方制度主管機關立場妥處。
三、另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月18日局給字第0910210103號函規定,以及100年12月5日局給字第1000057960號書函有關支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權責機關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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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7-10-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