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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100年3月28日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本處員工及服務對象在工作場所免於性騷擾之服務環境,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政府100年1月21日府授人考字第1000013911號函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每年至少應辦理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一次,並製作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於適當場所公告之。
三、本處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四、申評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處長自本處公務人員中指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五、性騷擾之申訴,應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申評會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時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號、服務機關(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相關證據。
(四)申訴日期。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紀錄不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代理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六、申訴人於申評會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申訴。
申訴案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
七、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一)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對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不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前項不受理之決定,由申評會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之日起十日內為之。
八、申評會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後,得進行調查,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評會主任委員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推派一人繕寫調查報告。
(二)專案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或至適當場所訪談相關人員,訪談時申訴人得由親友陪同調查,被申訴人亦得請求專案調查小組同意,委託他人陪同調查。
(三)專案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
十、申評會對申訴案件,除得附帶懲處之建議外,並得命被申訴人道歉、以書面保證決不再犯或為其他處理之建議。
十一、本處應將處理決定函以密件送達申訴人、被申訴人與其服務機關(單位)。
十二、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十三、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定有異議者,得於收受處理決定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處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十四、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申訴案件之內容及當事人,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申評會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依法懲處並解除其在申評會之職務。
十五、申訴案件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以書面載明理由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迴避,由申評會決定之。
十六、性騷擾事件之加害人如為本處員工,其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評議會應速將調查結果送交本處考績委員會為適當之懲處,並予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七、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八、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需要時,本處應協助轉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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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10
  • 發布日期: 2019-04-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事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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