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3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修正「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 修正「11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 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補充規範一案。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7點及「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3點,並自111年3月23日生效。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第5點,並自111年3月23日生效。
-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