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