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2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 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人事作業規定之修正規定與修正「各機關辦理政務人員具結區分情形一覽表」及「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具結書」。
- 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 修正「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 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補充規定一案
- 銓敘部令釋相關年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規定
-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及「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
-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行政院相關函釋,自112年2月9日停止適用。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0年8月25日局肆字第22514號函等11則函釋,及其他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已納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內容或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自112年2月9日停止適用。
- 修正「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並修正名稱為「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112年2月16日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