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2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有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是否為公務人員陞遷法所稱「主管機關」之範圍疑義。
- 為落實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請確實依113年4月1日生效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訂定各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
- 「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3點、第4點修正,並自113年2月6日生效。
- 建請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儘可能提供公務人員提前反映機制,以加強公務人員之程序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