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人事法規查詢 > 給與科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工程人員待遇支給事宜照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行政院核示事項:       

一、專業加給: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以下簡稱表【七】)適用對象第2點之人員,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

二、留任獎金:表(七)適用對象第2點之人員,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連續任職於同一機關屆滿1、3、5年者,自第2、4、6年起,各機關於3萬元、4萬5,000元、6萬元範圍內,視留任之實際需要,按年發給一次性獎金

三、工程獎金:每人每年度提撥上限提高至5萬5千元;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每人每年發給限額提高至16萬元

四、本案所需經費,中央部分,113年度請各機關優先於相關預算項下檢討支應,確有不敷再循預算程序辦理,114及以後年度循預算程序辦理;地方部分,113年度專業加給調增經費,中央將予以協助,114及以後年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27
  • 發布日期: 2024-07-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