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依行政院89年11月17日台89人政給字第211116號函規定,現職醫事人員於辦理改任換敘後,其改支俸給標準如較原支俸給標準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年度待遇調整而調整;惟再調任同機關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按新俸給規定支給。爰有關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原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即原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以下簡稱表(O)】支給專業加給之醫事人員,於改任換敘後改支表(二十四)之數額如較原表(一)為低者,依上開行政院函規定以原表(一)與表(二十四)核算專業加給差額。
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審酌113年度軍公教員工通案待遇調整案,併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簡併計畫」中程目標,將原表(一)併入表(二),係對工作內容之評價,並非通案調薪事項,故本案所詢專業加給差額不宜逕改以表(二)為計算基準。茲以原表(一)已停止適用,為使改任換敘之醫事人員專業加給差額計算有所準據,經簽奉行政院核可,採以原差額乘以年度通案待遇調幅,並進整至十位數,不足新臺幣(以下同)10元,均以10元計,為調整後差額。經核算後自113年起專業加給差額分別為師(一)級人員3,900元、師(二)級人員590元、師(三)級人員560元,及改任換敘前原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之士(生)級人員2,100元。嗣後遇有年度通案待遇調整時,請各機關逕依照上開調整規定核算專業加給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