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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律師待遇,照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

主管院明確說明事項:

一、專業加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支給;簡任及薦任人員另分別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台幣(以下同)5,000元及3,000元。

二、出庭訴訟工作費:依出庭次數依次支給2,500元。

三、留任獎金:合格實授聘任第8職等以上之公職律師,由服務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成立績效評鑑小組,每年評鑑其績效表現,依服務年資分別滿1、3、 5歲者,自第2、4、6年起,每月分別最高支給1萬元、2萬元及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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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27
  • 發布日期: 2024-02-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