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9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加強人事機構發揮人事功能實施要點」自113年9月13日停止適用。
- 檢送行政院修正「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一覽表」及其修正對照表,並自113年9月6日生效。
- 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銓敘部「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自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銓敘部113年9月5日令函規定辦理。
- 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13年9月4日生效。
- 苗栗縣政府函詢新修正之「工程獎金支給表」,113年度每人最高提撥額度疑義案。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疑義及說明表」案。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請依同仁需求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適度運用文康活動費。
-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