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略以,震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之房屋因受地震影響倒塌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 (二)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二、本府依上開標準視實際情形評估本市是否停班停課。 人事處考訓科 分機17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