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2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各機關得先行辦理退休人員之年終(另予)考績並借支考績獎金一案。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一條鞭處長、主任涉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處理及管轄權責。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於訓練期滿後倘有未請畢相關假別之日數,所餘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