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5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如下所列: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第3點、第4點、第6點,並自114年5月26日生效。
- 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
- 銓敘部、國防部於114年5月21日修正發布「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
- 有關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之人員,得於現職交通行政機關選擇再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重新審定資格俸級。
- 有關各級公立學校編制置護理師(或護士)2人,現職人員僅1人,請假未達1個月等非屬職務出缺情形,得否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疑義一案。
- 行政院修正「工程獎金支給表」,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更新「工程機關(單位)人員待遇規範問答集」。
- 訂定「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人員留任獎金發放作業規定」,並自114年5月20日生效。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一覽表、短片及懶人包。
- 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5月15日會同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