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8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如下所列:
- 有關依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擔任該辦法第2條所定同一職務滿3年之現職人員,因退休等原因不再繼續擔任同一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或暫離職務並保留職缺者之特殊查核相關事項一案。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之「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實施計畫」,自114年7月31日停止適用。
- 有關未設置考績委員會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其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倘經單位主管初評不及格,其後續成績考評程序,類推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
- 有關為落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請各機關應主動調查具有危害性之危險物或有害物,並依調查結果採取相應之管理及防護措施。
- 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5條第4項所稱「其他特殊情形」,得免設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之說明。
- 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用及約僱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114年1月1日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施行前已退休或死亡公務人員,其領有勳獎章發給獎勵金之標準。
- 修正「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並溯自114年7月1日生效。
- 財政部再轉投資事業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追溯自102年9月16日起,自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中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