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9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如下所列: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業於114年8月1日修正公布。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業於114年9月22日修正發布。
-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進用之約聘人員簡化登記備查範圍。
- 為加速人員遴補程序以應業務需要,各機關職務業已確定即將出缺者得預為辦理甄審(選)作業事宜。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自114年9月10日起生效。
- 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3條第3項有關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決定受理方式之說明。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
- 檢送「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問答集」1份。
-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 銓敘部、審計部會同修正「銓審互核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