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0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如下所列:
- 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 修正「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聘僱職務代理人報酬支給要點」第2點附表,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
- 各機關列入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現缺職務,經分配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已屆限齡退休年齡,其原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約聘僱之人員,得續聘僱代理至該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之日止。
-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5點,並自114年10月16日生效。
- 「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業修正書表欄位與相關說明,及「公務人員服務誓言」修正填寫說明。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 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
- 行政院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5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考試院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並自114年9月30日生效。
- 行政院訂定「一百十四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自114年10月2日生效。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名稱並修正為「友善職場-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自114年10月1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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