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遺業務,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 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說明。
- 有關非現職人員(含停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時,各機關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先行派代。
- 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申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與國內出差旅費之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並補充說明住宿費及雜費之處理原則。
- 勞動部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
- 訂定「臺中市政府員工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自114年10月31日生效。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彙整近期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公務人員考績評定之法律見解。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各機關實施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教育訓練要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修正「臺中市政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並自114年11月18日生效。
- 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用及約僱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並溯自114年9月1日生效。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及「各機關員工福利措施推動原則」,自114年11月14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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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1月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表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2-10
- 發布日期: 2025-12-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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