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員擔任消費者保護官一職,積極任事並勇於承擔。首先,吳員依修正後之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劃並執行於爭議業者營業場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創下全國之首例,審慎完備行政程序並控管爭訟風險,結合跨機關合作與媒體宣導,有效提升消費警覺,並促使上游廠商、資融業者及司法機關重視,發揮政策外溢效果。
其次,吳員主動因應新制,將史萊姆黏土納入檢驗專案,抽驗發現多項產品硼含量嚴重超標,迅速採取下架與資訊揭露措施,保障兒童健康並強化市場監理。
再者,吳員長期投入法治教育,結合實務案例推動校園與業者宣導,強化消保法規認知,促進產學與公共治理連結。整體而言,具備前瞻規劃、精準執行及風險管理能力,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升整體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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