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聘僱職務代理人報酬支給要點」,並溯自113年7月1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聘(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之支給報酬標準表」,請參閱附件,歡迎下載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