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所屬人事機構專任人事主管差假職務代理報備規定
民國100年5月4日中市人企字1000005042號函頒
民國100年9月13日中市人企字1000010532號函修訂
民國112年7月28日中市人企字1120004934函修訂
民國113年5月13日中市人企字1130003698號函修訂
一、二級機關(學校)人事主管差假連續四天以上(不含例假日)未滿一個月者,其職務代理案件應於請假三日前報由上級人事機構核備,上級人事機構核備時並副知本處;一級機關、區公所人事主管差假連續四天以上(不含例假日)者,其職務代理案件應於請假三日前報由人事處核備。
二、二級機關(學校)人事主管差假連續一個月以上者,其職務代理案件應於請假一週前報上級人事機構,並於三日前轉人事處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