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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原鄉(鎮、市)長進用之機要人員因案停職且尚未判決確定,於縣市合併或單獨改制直轄市後,渠是否仍為行政院99年9月6日函之適用範疇疑義案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1條規定略以,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次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略以,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3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
本案經轉據銓敘部100年10月26日部法三字第1003506161號書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0年10月21日公保字第1000015325號函表示意見略以,依保障法之規定,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除另有法律所定停職、免職或其他不得復職之原因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許其復職。基於任用法之規定,機要人員無論是否於停職期間,本得由機關長官隨時核予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隨同離職,本案機要人員未經機關首長免職前,尚得依行政院99年9月6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20147號函予以留任,惟機關首長離職,或任期屆滿時,倘渠停職事由仍未消滅,除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業經機關長官按其所具任用資格調整其他適當職務,並繼續停職者外,仍應由機關長官核予免職,是所詢事項請依上開意見辦理。

請參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100年11月16日局力字第1000056395號函(如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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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2
  • 發布日期: 2011-11-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