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行政法人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