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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

101年1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產前假及娩假期間,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增訂會計類科部分
●有關國防工業訓儲人員於公職單位服務期間尚末屆滿,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究否須先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及如分發至原單位可否直接轉任相關疑義
●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13點
●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14、15、18條條文;增訂第16-1、18-1、18-2條條文
●有關軍公教人員100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之情形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如何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一案
●民國84年7月1日至100年3月31日退休生效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100年1月1日以後亡故,其遺族申領一次撫慰金支給計算標準
●修正政風職系為廉政職系,並配合訂定廉政職系之工作內涵
●修正法務行政職組、審檢職組及安全職組
●修正人事查核人員等9考試類科適用職系部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為期公務人員陞遷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制,重申本部民國89年11月14日89管一字第1956416號函及93年5月26日部銓四字第0932370020號書函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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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01
  • 發布日期: 2012-02-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622